主旨:有關外交部與本部合作推動簡化入國證明書申辦暨入境審查新作業流程訂於1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行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1年6月20日外授領一字第1116603119號函辦理。
二、按戶籍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有關憑辦遷入登記之入國證明文件,為落實行政院簡政便民、行政革新暨數位治理之政策指示,外交部與本部合作,推動「一證到底」之簡化入國證明書申辦暨入境審查新版作業流程,訂於1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行。爾後在臺有戶籍之旅外國人於駐外館處繳納規費申辦入國證明書並持憑返國入境,本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於國境線上查核人別無誤後,並於該入國證明書上加蓋入境查驗章戳放行入境,當事人無需再另行繳納規費申辦入國登記證。國人入境後可憑已加蓋入境查驗章戳之入國證明書申辦護照或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事宜。旨案於111年7月1日正式實行後,本部移民署仍可依權責核發入國登記證,該證為有效之入國證明文件。另鑒於舊版入國證明書效期為30天,自7月1日至7月30日期間,如有持舊版入國證明書入境之旅外國人,仍請依原作業流程於國境線上另行核發入國登記證,供國人持憑入境、申辦護照或其他戶政事宜。
三、本作業流程緊急案件之外交部聯絡窗口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電話號碼:02-23432879,上班時間)或「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電話號碼:0912581001,非上班時間),本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緊急連絡窗口之傳真電話號碼:033931973,電子郵件信箱:Krispin11@immigration.gov.tw。
四、檢附已修正之入國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新版入國證明書空白樣張及作業流程圖各1份,併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