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所詢民眾持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監護登記之記事例「民國xxx年xx月xx日法院裁定監護」日期係登載法院裁定日或法院裁定確定日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6月16日中市民戶字第1110017514號函。
二、按本部106年5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60417456號函(諒達)略以,司法院已於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確定證明書記載生效日期及確定日期。復按本部108年3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80110661號函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略以,有關監護登記之記事例「(民國×××年××月××日法院裁定監護)民國×××年××月××日裁定生效由○○○、○○○監護民國×××年××月××日申登(民國×××年××月××日經×××戶政事務所逕為監護登記)」中,「(民國×××年××月××日法院裁定監護)」第1段日期係因當事人持憑「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爰登載法院裁定確定日期;「民國×××年××月××日裁定生效」第2段日期係登載監護生效日期,爰本案請依上開2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