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6-07台內戶字第1110241758號

主旨:有關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時,應加強核對本人與所持相片及本人與其兄弟姊妹之歷史相片影像檔,切實踐行人貌身分查對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南部辦事處111年3月15日南辦字第11100003360號函及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11年4月1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1130708600號函(如附件影本1、2)辦理。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之請領,應切實核對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核對人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次按戶政事務所使用輔助人員辨識確認系統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2款規定:「受理國民身分證業務,得就繳交之當事人相片,比對其本人或其兄弟姊妹之歷史相片影像檔」。
三、本部近期接獲外交部南部辦事處反映,有民眾疑似以迂迴改名、冒辦國民身分證等情事申請護照(相關案情請參考上揭外交部南部辦事處111年3月15日函及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11年4月1日函),考量國民身分證效用及於全國,國民身分證如遭冒領,影響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利益甚鉅,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注意如下:
(一)當事人如係首次換領「94年新式國民身分證」(無歷史影像檔可供比對);或於受理改姓、改名之案件,其欲改之姓名與兄弟姊妹相同時;或戶政事務所使用輔助人員辨識確認系統,比對其本人之歷史相片影像檔,其臉部影像特徵值相似度低於系統預設判斷值時,應加強核對本人與所持相片及本人與其兄弟姊妹之歷史相片影像
(二)於核對本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依上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以確定身分。
(三)當事人所持之相片與本人容貌差異大,請當事人重新繳交相片,以防範冒用相片辦理國民身分證情事。
四、請貴府強化戶政事務所同仁查核技巧,並請加強人貌辨識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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