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統一規範政府核發公文書或相關文件之「英文」校對章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1年5月23日院臺綜字第1110015540號函辦理,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5月6日北市民戶字第1116016061號函。
二、考量電腦化前戶籍資料尚存在當事人取用之姓名為罕用字、異體字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合乎編碼邏輯之情形,如遇民眾申請上開情形除戶戶籍謄本之英文版,戶政人員尚須劃刪及手寫加註或改正。為避免英文戶籍謄本出現中文校對章,致生民眾質疑文件真偽及得否被國外需用機關接受之疑慮,經參酌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84點第4款規定,統一規範英文校對章以TimesNewRoman字型刻製,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或簡稱,並加「verified」字樣,於文件加註或改正之用,例如Verifiedby機關全銜或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