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5-16台內戶字第1110242158號

主旨:有關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其申請「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時,申請換證事宜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4月29日新北民戶字第1110803740號函。
二、按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次按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次按本部107年4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70412684號函略以,按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收養人於辦理該成年人之終止收養登記、改姓(回復本姓)登記,以及國民身分證之父母欄應記載生父母姓名均無爭議,如成年被終止收養人已交付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之意思,得由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再按本部110年5月7日台內戶字第1100114656號函略以,收養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得依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將「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末按本部92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略以,14歲以上未成年人於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三、有關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按本部110年5月7日上揭函申請「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時,如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成年人或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交付國民身分證,得參照本部107年4月16日上揭函意旨,視為有委託之意思,由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至該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如有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仍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四、另本部107年4月16日上揭函所提有關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共同收養或終止收養案,申請人於辦理戶籍登記後致成年當事人(被收養人)戶籍資料異動,同時提具當事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之意思,得由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1節,如該當事人為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交付國民身分證,亦可比照辦理,併此敘明。

分享你的喜愛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