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被收養人得否申請其本生父母之戶籍謄本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鄭天財111年4月27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質詢事項辦理。
二、按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是以,被收養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已暫停「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復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第1點第2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基此,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尚不得依上揭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直系血親」之規定申請本生父母戶籍謄本。
三、至如依原住民身分法,當事人(即養子女)有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之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尚得依上揭處理原則第2點第6款「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規定提出申請,並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審認核處。是以,如遇有是類個案,請依前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