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駐印尼代表處及駐泗水辦事處自111年5月起新增受理印尼各地宗教事務所核發之伊斯蘭教徒「結婚證明小冊(BukuNikah)」及「結婚證書(SuratKeteranganPerkawinan/Menikah)作為婚姻證明文件1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4月29日領三字第1115310358號函辦理。
二、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4月29日上開函略以,駐印尼二館處原僅受理印尼各地民政局開立之結婚證書作為當地合法結婚證明文件,惟依該國法律規定,伊斯蘭教徙結婚事務主管機關為宗教部,當事人經完成伊斯蘭教結婚程序,於各地宗教事務所完成註冊登記並獲發結婚證明小冊,其婚姻即屬有效,無須再向各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為因應印尼各地民政局此一實務作法,併考量結婚依親面談應備文件需具一致性、公信力及便民性,,駐印尼二館處自本年5月起調整採伊斯蘭宗教儀式結婚登記者之應備文件(其他宗教儀式結婚者則維持原應備文件),新增各地宗教事務所開立之「結婚證明小冊」及「結婚證書」。另考量上述各地宗教事務所開立之結婚證書格式無固定格式,將僅採納完整載明來函所列相關資訊之紙本結婚證書(詳如來函說明三及附件)。
三、檢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4月29日前揭函及附件影本1份,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自即日起如遇有民眾持憑旨揭經駐外館處驗證,由印尼各地宗教事務所核發之伊斯蘭教徒婚姻證明文件,得據以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