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新加坡移民及關務局將自111年5月29日起改以數位證書形式核發出生、死亡及死產證明書(正副本)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4月21日領三字第1115110072號函(如附件影本含其附件)辦理。
二、上揭函略以,倘國內要證單位對旨揭文書有疑義時,除可請當事人先送我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驗證外,亦可直接掃描該文書所載之QRCode或於新加坡ICA網站查驗。
三、按戶籍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8款規定:「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同細則第14條2項、第3項規定略以,申請人依規定提出之死亡、死亡宣告證明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依上揭規定,國人在國外死亡,應由申請人提出經我駐外館處驗證當地政府出具之死亡證明文件,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辧理死亡登記。爰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國人在新加坡死亡,在臺辦理死亡登記,申請人仍須提出旨揭死亡證明文件經我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驗證,以避免受理錯誤,影響民眾權益;另受理其他戶籍登記案件,如有查驗旨揭文書之需,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