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2-18台內戶字第1110105811號

主旨:有關建議修正稱謂代碼對照表及簡化稱謂種類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2月11日府民戶字第1110019288號函。
二、依本部50年5月8日台內戶字第58298號函略以,查戶籍登記簿稱謂欄所列之稱謂,僅為該戶戶長對戶內各人關係之稱呼而已,並非各人本身戶籍登記上身分記載之重要項目,按共同生活戶之稱謂,原則上按8親等表填記。其他共同居住者之有關親屬,無從填記實際身分者,則填「家屬」,非親屬者則填「寄居」。
三、有關貴府建議修正稱謂代碼表,刪除「外祖父」、「外祖母」及新增「夫甥」、「夫甥女」、「妻甥」、「妻甥女」、「夫甥婦」及「妻甥婦」1節,查本部於107年3月23日版更,業將稱謂代碼檔,移除外祖父、外祖母。現階段因版更項目過多,而稱謂代碼對照表僅係提供戶政事務所查詢檢索使用,又稱謂欄位可自行輸入,爰此,較少使用之稱謂,請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時自行登打,毋須檢索。
四、另建議與戶長關係為直系血親四親等及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始列於代碼對照表1節,按本部98年6月16日內授中戶字第0980729658號函略以,將直系三親等以外之親屬統稱改為家屬,範圍過於廣泛,且各機關團體受理案件時(如地政、社會福利、國稅局、稅務局等)經常要求民眾提供親屬資料,只登載「家屬」過於籠統,易增加民眾及其他機關使用戶籍資料判別及查考戶內人口親屬關係之不便,恐須請民眾在提供更多資料以供比對;再者依據民法有關近親結婚、收養親等之限制,恐無法辨識其相互間之關係。爰此,為避免造成需用機關(構)判別困難,本案維持現行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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