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1-19台內戶字第1110240719號

主旨:有關依民法第1000條第2項規定回復本姓者,申請人僅須於戶役政系統列印之「姓名變更/冠姓/從姓登記申請書」簽名確認,免再要求民眾另外自行書寫申請書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1月7日新北民戶字第1110028674號函。
二、按民法第1000條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第1項)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次為限。(第2項)」次按本部90年11月26台內戶字第9009821號令略以,民眾依姓名條例規定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申請改姓、結婚冠姓、離婚回復本姓者,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應填具申請書,為符戶政便民意旨,上開申請書可以該戶籍登記申請書兼用,免再要求民眾另外填具。
三、有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1月7日上揭函建議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各項業務申請書下載-委託書、同意書、約定書區項下新增「撤冠姓申請書」空白書表1節,查現行實務作業,當事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如欲以本姓冠配偶之姓,依民法第1000條第1項上揭規定,因涉及配偶之合意約定,爰須填具冠姓約定書,作為姓名變更登記申請案之附件,該冠姓約定書非戶籍登記申請書。至冠姓之當事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如欲回復本姓,僅須本人單獨決定即可,無須與配偶約定。是以,為簡政便民,有關依民法第1000條規定回復本姓者,申請人僅須於戶役政系統列印之「姓名變更/冠姓/從姓登記申請書」簽名確認,免再要求民眾另外自行書寫申請書,爰無須新增前開「撤冠姓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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