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列為有效結(離)婚證明文件1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駐日本代表處110年11月17日日領字第11010110780號函(如附件及其附件影本)辦理。
二、駐日本代表處上揭函略以,有關該處於受理國人在日本結(離)婚時,應驗證日本當地結(離)婚證明文件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離)婚生效日期,實務上,該結(離)婚證明文件係指日本戶籍地戶政機關發行之「日本戶籍謄本」(國人與日人)、或獎狀式「婚姻届/離婚届受理證明書」(國人與國人或外籍人士)(如來函附件一),以上2類文件均明確載有結(離)婚成立日期。因爾來旅日國人反應,一旦與日籍配偶離婚,該臺灣人即無法片面取得有離婚紀錄之戶籍謄本,若結(離)婚日期久遠已逾法務省保管文書期限,亦難取得獎狀式「婚姻届/離婚届受理證明書」,僅能向戶政機關取得申請結(離)婚後之「受理證明書」(如來函附件二)。爰該處考量「受理證明書」為日本法定文件並依日本國內法可證明結(離)婚生效時間,日後將受理國人持該文件驗證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離)婚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