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所函詢有關陳玉潔女士、高志偉先生申請為其未成年子女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並取得原住民身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10年7月7日北市中戶登字第1106006020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前段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所稱「文化慣俗」泛指各族依其傳統命名文化所遵循之傳統名制;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時,尤應符合該族傳統命名文化,合先敘明。
三、次按有關恢復傳統名字及相關語言政策,其核心政策理念乃恢復及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法律上性質係屬原住民族集體文化權。因此,個人對於名字固然有創造發明之權利與自由,但若涉及行使或取得原住民族權利時,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應以原住民族文化作為其權利之界線。爰有關人民申請回復傳統名字之判斷應以下列原則為基準辦理姓名登記事宜:
(一)傳統名字形式應符合該所屬民族之傳統名制。例如:阿美族應採用親子連名制或親子連名並氏族名制。
(二)當事人取用傳統名字,不得以原有漢氏姓名權充(參照本會109年12月17日原民綜字第10900730461號函)。
四、綜上,旨案申請人將其未成年子女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為「高修.帕納伊」、「高謙.帕納伊」,經審酌後符合上述基準,業符合傳統名字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