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8-26台內戶字第1100243260號

主旨:有關統一規範限制行為能力人臨櫃、以自然人憑證於線上或戶役政管家APP申辦戶籍謄本之年齡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東縣政府109年6月9日府民戶字第1090117752號函及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9年6月23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931545500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因不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如欲以本人名義申請戶籍謄本,須符合民法第77條但書所定「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本部99年8月3日台內戶字第0990156880號函諒達。
三、至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自然人憑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戶籍謄本或以戶役政管家APP申辦戶籍謄本1節,考量取得自然人憑證之限制行為能力人(18歲至未滿20歲)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如(申請獎學金)申請戶籍謄本仍有其必要性。另民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預定112年1月1日施行,爰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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