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司法院秘書長函請各法院通知當事人提出對造(或關係人)戶籍謄本時,於命補正通知書上載明對造(或關係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10年8月13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100022355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案經司法院110年8月13日上揭函知各級法院,如需通知當事人檢附對造(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仍依該院100年3月25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00004055號函意旨,宜於命補正戶籍謄本之通知書上載明對造(或關係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俾利戶政機關正確核發戶籍謄本。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110年8月13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100022355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