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有關未成年子女經收養登記後,應辦理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7月12日社家支字第1100900856號函(影附)辦理。
二、旨案主要係函釋民法、戶籍法有關收養登記規定略以:
(一)養父母於收養登記後即取得親權行使權力,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關係已不存在。
(二)為達簡政便民之效,養父母一方辦理收養登記時,得同時辦理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通知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