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修正「換發或補發國籍許可證書提憑證件一覽表」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0年6月11日南市民戶字第1100735684號函。
二、按110年5月12日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三、為配合上開條文修正,旨揭一覽表業已修正完竣(如附件),並請轉知所屬相關機關(單位)參閱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網址:https://www.ris.gov.tw)「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