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戶政事務所發現新生兒出生資料有誤,於函請醫療院所更正時,並應副知該醫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處)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110年5月25日國健監測字第1100800198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按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接獲出生通報資料,發現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有錯誤者,應敘明資料不符內容、更正資料法令依據並檢附戶籍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函請當時通報出生之醫療機構查明處理並副知國民健康署及該醫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處)。
三、按國健署前揭函略以,高雄市仁武戶政事務所及屏東縣東港戶政事務所前因新生兒出生資料(出生證明書、出生通報)有誤,函請醫療院所查明及修正,並副知該署,惟未依上開規定副知該醫療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致該衛生局無法協助醫療院所查明,影響出生通報資料更正作業,爰請戶政事務所確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