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使用「-」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4月16日原民綜字第1100017838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南投縣政府110年3月3日府民戶字第1100049542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臺灣原住民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於94年12月15日以原民教字第09400355912號及台語字第0940163297號會銜公告「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有關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登記,係依該書寫系統記載。
三、茲因南投縣政府110年3月3日前揭函略以,查有民眾申請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登記於申請書填報羅馬拼音姓名加註「-」符號,該符號是否符合前揭書寫系統所定符號?或於羅馬拼音姓名記載「-」之形式是否符合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記載方式?經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4月16日前揭函復略以:
(一)有關前揭94年12月15日公告之書寫系統中,附註4提及「-」為分音節符號,如北部及中部方言之tan-a(聽)及南部方言的ta-aza(聽),而非屬本案使用情況。
(二)依105年布農語書寫系統修訂公聽會、共識會議結論,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修訂共識成果報告書第33頁,族人共識,過去在布農語中,以「-」代表喉塞音或音節界線,現在若發音為喉塞音則應回歸喉塞音符號「”」,如郡群的「聽」應寫作「ta”aza」而非「ta-aza」。
(三)布農族語言推動組織計畫主持人,建議姓名之族語書寫皆無須使用「-」分音節符號,其姓名及家族名中間可以「空格」或「.」分隔。
(四)惟就原住民族語言文字化發展脈絡而言,教會開始使用羅馬字書寫族語早於政府公告前,爰基於尊重族人長久以來之書寫習慣,目前較不宜強制規範族人姓名之書寫方式。建議俟各族書寫規範建置完成後,可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1年委託政治大學調查之「原住民族人名譜」為基礎,由各族進行編修及共識,並建置線上查詢系統,以作為族人回復傳統姓名時參考。
四、綜上,有關當事人姓名羅馬拼音已記載「-」者,宜尊重其書寫習慣,如遇有當事人欲申請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登記者,其記載方式請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4月16日前揭函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