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民眾申請變更出生地為改制後之直轄市名稱,要求不加註改制前行政區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0年3月25日北市民戶字第1106013626號函。
二、有關行政區劃調整或改制後,出生地記載方式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部99年4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函略以,按辦理出生或出生地登記時,該出生地登記係依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所載出生地點之省(市)縣(市)或國家(地區)予以登載,倘出生地登記後行政區域始調整或變更國家(地區)名稱,基於考量戶籍資料之延續及穩定性,尚無庸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
(二)本部100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249號函略以,基於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同時大量換發國民身分證,有關民眾申請將出生地變更為改制後直轄市名稱,原則上仍請依本部99年4月30日前揭函辦理。惟民眾如於初、補、換領身分證時,主動要求或堅持須變更為改制後直轄市之出生地者,得同意其可一併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
(三)本部101年4月17日內授中戶字第1015040172號函略以,民眾主動要求或堅持變更出生地登記為改制後之直轄市名稱者,如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新北市,戶籍登記之出生地欄、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出生地欄記載為「新北市(原臺灣省臺北縣)」,本部99年4月30日前揭函應予補充。
(四)綜上,民眾之出生地如因行政區劃調整或改制,原則上無庸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惟民眾要求變更為改制後行政區名稱者,可同意辦理,並於變更為改制後之出生地以括弧加註改制前行政區名稱,俾利外界識別。
三、旨案民眾申請變更出生地為改制後之行政區名稱,要求不加註改制前名稱1節,查出生地變更登記後,其記事中載有出生地改制前之行政區名稱,縱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之出生地欄僅記載改制後行政區名稱,仍可透過載有出生地變更記事之戶籍資料得知行政區名稱變更前後之相關資訊。又以新北市改制為例,現行戶政資訊系統已可提供「新北市」、「新北市(原臺灣省臺北縣)、「臺灣省臺北縣」等3種出生地登載選項,實務作業上尚無窒礙。是以,本案同意於變更出生地登記為改制後行政區名稱時,可依民眾意願選擇是否加註改制前行政區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