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戶政事務所向警察機關通報在臺無親屬失蹤人口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10年2月25日屏府民戶字第11007064500號函辦理。
二、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為戶所)辦理清查人口作業,如遇所查對之當事人為行方不明且未列為失蹤人口及在臺無親屬時,請依本部105年1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51200966號函釋規定,由戶所正式發函並備齊相關附件(如入出境紀錄、全民健康保險、榮民服務處退撫資料、殯葬資料、訪查紀錄及親屬關聯資料等),向警察機關通報辦理失蹤人口查尋。
三、本部99年3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90042264號函停止適用,並將「戶政事務所通報(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修正為「戶政事務所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如附件),僅供戶所辦理撤銷失蹤人口通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