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所詢新生兒為取得原住民身分所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是否符合布農族文化慣俗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09年11月27日高雄市美濃戶政事務所高市美濃戶字第10970471900號函。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次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前段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依上開條文規定,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傳統名字應符合該族文化慣俗。
三、查布農族傳統名字之文化慣俗,係以「本人名接續氏族名」或「氏族名接續本人名」為其名制結構。是以,未符合前開名制結構之名字登記申請案件,均難認為符合布農族文化慣俗。
四、又查布農族傳統名字之文化慣俗,其「本人名」應由當事人依據所屬部落傳統規範取用之,行政機關固應予以尊重,然名制結構上應僅有一個氏族名及本人名,名制結構若未符上述通案原則,難認為符合布農族文化慣俗。
五、請貴所依上開函釋意旨,本權責調查事證後妥處逕復陳情人。
六、檢附會議紀錄1份如後。